商业银行迎来重大变革,客户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
日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(下称《商业银行法》)的修改工作迎来重大进展。10月16日,央行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(修改建议稿)》(以下简称:《修改意见稿》)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在此之前,《商业银行法》自1995年实施以后曾于2013年、2015年两次修订。
此前,央行在今年1月16日召开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时要求,今年要重点做好的工作之一就是加强统筹,提高立法水平。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《商业银行法》等重点立法,以高质量立法推动、保障高质量发展。
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,截至2020年8月末,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304.06万亿元,其中商业银行总资产为251.82万亿元,占银行金融业机构总资产的82.8%。《商业银行法》时隔5年后的修改有哪些改革,将对总资产超250万亿元的商业银行市场带来哪些影响?
现行的《商业银行法》共九章95条。《修改建议稿》共十一章127条,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,分别涵盖公司治理、资本与风险管理、客户权益保护、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。
从《修改意见稿》的主要修改内容来看,包括完善商业银行类别,扩大立法调整范围;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;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;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;完善业务经营规则,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;规范客户权益保护;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;加大违法处罚力度。
值得关注的是,在完善业务经营规则,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,《修改意见稿》对利率规定进行了修改,“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,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”,而现行的《商业银行法》中则是,“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”。
此举对于银行业释放流动性的潜在影响可能还是存在的,等到修改实施,根据审慎原则,银行可能需要收紧信贷额度,以满足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。低利率预期下,资金流向股市等直接融资市场,银行本身流动性压力叠加审慎运行,会有一定的收缩。但是,随着资本市场和多种融资渠道,比如公司债等的完善和丰富,对于宏观流动性整体应该没有影响,流动性的波动仅限于商业银行体系内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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